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
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五条规定,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 服务的通用名称的,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。
申请撤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