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用名称

通用名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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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注册商标虽然属于通用名称,如果商标性使用则构成侵权

    本案中,世界之窗公司主张“MIDI”是计算机乐器领域的通用名称,但世界之窗公司不是将“MIDI”使用在计算机乐器领域,而是将“MIDI”突出使用在其主办的“啤酒音乐节”海报宣传中,属于商标性使用,据此,世界之窗公司主张“MIDI”为通用名称而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成立。
  • 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

   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五条规定,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 服务的通用名称的,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。